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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谈判始末200海里经济区对中国不利《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04 10:59:02 阅读: 来源:戒指厂家

海洋法公约谈判始末:200海里经济区对中国不利

资料图:海监船巡逻经济专属区

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等,均源自这部《公约》。正如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曾对本刊记者所言:它开始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然而同时,“自从《公约》公布之后,各国都在为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找边界,都找对自己有利的法条。”王曙光说,它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断引发新的纠葛。

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

世易时移。30年后的今天,有人认为,因为受到《公约》的严重束缚,中国应退出该条约体系。同时,也有国内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遵守《公约》的精神---在争端中依靠谈判解决。而作为主流声音,政界和学界多表态:《公约》符合中国的发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

一个令人迷惑的现实是,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对于《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有差异。

30年前,中国究竟以何种立场和角色参与了《公约》的制定?种种权益的坚持与妥协原因何在?作为现今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文件?中国又如何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争端、使其为我所用?

就上述问题,《瞭望东方周刊》专程采访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的两位副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许光建。

对于领海宽度有3海里到200海里12种说法

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

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

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它甚至还在临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

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

这样,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

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

而从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锰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

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陈德恭说。

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千差万别,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

陈德恭说,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间的冲突。

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

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

许光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谈判在纽约、日内瓦等地举行。中国驻这些地方联合国机构使团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来自国内的省部级官员担任代表团团长。除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参与会议,国家地质局的人员主要解决资源问题。外交部由条法司派人参加,随团翻译人员也来自外交部翻译室。

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

除了最后签署公约时的外交部副部长韩叙,有几位中国代表团长如今也已去世。比如时任外贸部副部长的柴树藩,后来因在六机部、中船总公司任职时为中国船舶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被称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奠基人。

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忆录中专辟章节追述这次会议。

南海问题未成热点,中日就大陆架划界交锋

1973年,中国海洋事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电缆的调查任务。

这是中国第一条国际海底电缆。

6月,由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曙光四号”、“曙光五号”调查船出厂。这类2000吨级的船只差不多是当时中国最好的调查船。

而其后一年,美国建成了排水量 3.5万吨的“格洛玛·勘探者”号,专门用于深海锰结核的试采和深海钻探工作。

其实,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毕竟,在领海等基本问题尚未解决前,它还无法提上议事日程。

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一期会议,主要确定组织、程序以及议事规则。

许光建回忆,美苏要求对实质问题采取“协商一致”,实际上要享有“否决权”。经过激烈博弈,最后决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为标准。

但大会主席仍然发表了一个类似“君子协定”的声明:尽一切可能在实质问题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这之前不应启动表决程序。

“议事规则这一整套办法,是妥协的产物,但为第三世界运用优势进行斗争提供了一定条件。”许光建说。

在近10年的谈判中,妥协成为一个关键词,并最终对《公约》的达成及实施影响巨大。

而在会议上的发言极其严肃和尖锐。1974年第二期会议上,柴树藩批驳了南越代表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发言,“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谰言!”

不过,据陈德恭回忆,南海问题并未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成为热点。

“比如‘九段线’问题,现在很多人认为它与公约的内容冲突,但当时没有什么国家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没有反对意见,甚至还有东南亚国家表示支持。”陈德恭说。

另一个与中国有关的是东海问题。在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讨论中,中国与日本激烈交锋。

“开会时,一些国家会明确论及和自己有关的纠纷,但大多数时候大家针对相关款项展开辩论,并不明说是为了某一个争端。”陈德恭回忆。

整个会议主要分为美苏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但各自内部又有分化。比如苏联不像美国那样具有很长的海岸线,因此更加希望限制沿海国的权利。

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又分为沿海国、内陆国和群岛国家,以及海岸线短、面临窄海的地理不利国家等不同群体。

“会议形势错综复杂,《公约》草案为照顾各方立场,不可避免地是一个调和折中的产物。”许光建说。

各行其是的“无害通过”

“我们坚决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陈德恭说。

凌青在回忆录中说,支持200海里海洋权同反霸权相关联。那时中国与拉美国家建交,都对这一问题明确表态。“我自己也觉得支持是天经地义的事。”

中国自己也面临霸权挑战。1958年,中国就申明了12海里领海,但领海、领空一直受到外国侵扰,为此提出过数百次严重警告。

当时中国对抗入侵敌机的手段主要是地面防空部队,航空兵和军舰很难在更远的海域设置防御线,也很难有效驱逐进入偏远海域的外国船只。

最终,会议用有别于领海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为折中,还确定了24海里毗连区的概念。

这是为保护沿海国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管制权,并可惩戒违法者。但是,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不包括海底和领空,这与领海有明显区别。

随后,谈判又进入另一个焦点环节:领海的航行制度。

在之前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一切国家的船舶可以在“无害”情况下通过他国领海。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军用船舶可否如民用船舶一样“无害通过”,还是必须经过沿海国批准?

海洋大国是这个制度的坚决支持者。苏联虽在国内立法规定,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应经过批准,但在会议上却主张军舰可以“无害通过”。

中国在1958年就申明一切外国飞机和军舰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中国领海、领空。从1978年的第七期会议开始,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断联合提案,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前应事先通知该国或经该国允许。

支持这个主张的国家后来有30多个,反对的有2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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